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遇到醫療糾紛時,該怎麼做?(一)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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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病患來說,發生醫療糾紛時,在第一時間取得完整的病歷非常重要,因為病歷是之後不論訴訟上或訴訟外主張的關鍵書面證據,也是送請專業單位進行醫療疏失鑑定的基礎資料,但當您向醫療院所申請到病歷時,是否有注意取得的病歷是否完整?有無缺漏?

依據醫師法第12條規定,醫師執行業務時,應製作病歷,且病歷就「1、就診日期。2、主訴。3、檢查項目及結果。4、診斷或病名。5、治療、處置或用藥等情形」均應詳細記載,並由護理人員法第24條及第25條規定,護理人員執行業務時,亦應製作紀錄,這些紀錄內容包括有護理評估、護理措施、護理指導及諮詢、以及在醫師指示下進行之醫療輔助行為等。

而門診、急診、住院、手術及各項檢查等,亦有不同的病歷紀錄,這些病歷在不同之醫療院所,其名稱及製作方式也往往有所差異,因此針對各種不同之醫療行為,病歷中應包含哪些資料,在訴訟上重要的證據資料是什麼,應請教有醫學背景或醫療糾紛實務經驗者。

但當您取得病歷時,仍請先確認病歷是否完整,第一步,是先去看您的每一次就診,有無相對應的病歷,此雖看似簡單,但卻往往容易被忽略,因為病歷多用英文、專業醫學用語甚至醫學簡寫來書寫,對一般民眾來說,即使拿到病歷也看不懂,忘了在第一時間先確認內容是否有遺漏,這部分在實務上,甚至有糾紛發生,請務必注意以保障自身的權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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