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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期發票不敷使用,提前使用次期發票,應如何處理呢?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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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務所提醒營業人,如當期統一發票已用罊,需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,如無不法情事者,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,惟應事先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,該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之銷售額,並應覈實於開立當期申報營業稅。


法令規定如下 :
1️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:
「非當期之統一發票,不得開立使用。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,不在此限。」
2️⃣財政部80年8月3日台財稅字第800274079號函釋:
「營業人提前使用次期之統一發票,如經查明係由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業已用罊並無其他不法情事者,除通知該營業人嗣後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,事先申請核准外,可免援引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移罰。」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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